Tuesday, July 9, 2019

消防法第17條這麼清楚, 怎麼還有人要胡搞呢?

最近社區的消防設備花了不少錢, 有住戶苦笑說被當成提款機。是不是有內部人員和廠商勾結, 我不願猜測。

離諎的是, 當有人在第一次順利提款後, 食髓知味, 居然把歪腦筋動到住戶家裡面的灑水頭......假借消防局名義, 要進入住戶家檢查灑水頭。為什麼我說是「歪腦筋」呢?因為住家是專用區域, 連年度消防檢查都可以拒絕了, 怎麼可能隨便口頭說說, 就可以進門檢查灑水頭呢?更何況, 灑水頭依消防法第17條, 十樓以上才要設(*)。這時有人問:為什麼我們社區蓋的時候每一層都有?這很難回溯, 可能是建商對法令的誤解或預測, 或者是建商想要避免安檢驗收的刁難..... 不管是什麼原因, 依現行法律, 十樓以下集合住宅, 是不用裝灑水器的。

法條這麼清楚, 但是社區溝通仍需LDS, 真的惱人。

*有老住戶說:我們社區閒置的B1當初規劃是商場, 所以大家都要有灑水頭..... 真是大錯特錯啊。17條明白寫了, 十樓以下要設灑水頭的, 只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才要設啊。唉, 鬼打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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